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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江大學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淡江大學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學生(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者)得自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申請加修一個輔系,研究生得申請修讀同級或向下一級之輔系、所、學位學程,於行事曆規定時間內上網登記申請。但修讀後未滿一年者不得退選。大陸地區學生申請輔系,須於教育部核定當學年度得招收陸生之校系、所、學位學程範圍內辦理。

    第三條  選定輔系、所、學位學程者,其應修輔系科目及學分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訂定。

    第四條  輔系、所、學位學程課程應以本校核定之輔系、所、學位學程科目表為依據。學士班至少二十學分;碩士班至少十學分;博士班至少八學分。凡輔系、所、學位學程科目表中之課程,已為主修系、所、學位學程必修課程,得以輔系、所、學位學程其他必修課程抵充之。若其他必修課程不足抵充其學分差額時,得經輔系、所、學位學程主任之核准,以該輔系、所、學位學程之選修課程抵充之,並檢具書面報告送教務處備查。

    第五條 修讀輔系、所、學位學程學生,每學期主修系、所、學位學程與輔系、所、學位學程各科學分數及成績合併計算,其修習學分總數之限制依照本校學則規定辦理。學生修習之輔系、所、學位學程學分不計入主修系、所、學位學程畢業學分計算,因故無法繼續修讀者,應於每學期加、退選後兩週內提出放棄申請,放棄修讀輔系、所、學位學程資格後,其已修習及格之輔系學分是否計入主修系、所、學位學程畢業學分,依主修系、所、學位學程規定認定。

    第六條  修讀輔系、所、學位學程學生,應隨班上課,或選修暑修課程;若因修讀輔系、所、學位學程造成原班選課人數過多,而需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

    第七條  修讀輔系、所、學位學程學士班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研究生修業五學期(含)以上者,應依本校學雜費收費標準繳交相關費用。

    第八條  凡修滿輔系、所、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單、學位證書應加註輔系、所、學位學程名稱。

    第九條  修讀輔系、所、學位學程之學生,已修畢主修系、所、學位學程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輔系、所、學位學程應修科目與學分者,第一學期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第二學期應於六月三十日前申請放棄輔系,取得主修系、所、學位學程畢業資格。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教設系應修科目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