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校學生(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者),其前一學期所修習學分達十二學分以上且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得自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申請加選一個雙主修。經主修系或學位學程及加修系系主任或學位學程主管同意轉教務處備查。大陸地區學生申請雙主修,須於教育部核定當學年度得招收陸生之校系範圍內辦理。
第三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應在本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其已修習及格之本學系系訂必修科目若與加修學系系訂必修科目性質相同者,由加修學系決定得否兼充為加修學系之科目學分;已修習及格之加修學系系訂必修科目若與本學系系訂必修科目性質相同者,由本學系決定得否兼充為本學系之科目學分。如有兼充後學分不足者,應指定替代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並檢具書面報告送教務處備查。
第四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應隨班上課,或者選修暑修課程。學生加修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若需另行開班者,應繳交學分費。日間部學生因加修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繳交全額學雜費。進修學士班則繳交學分學雜費。
第五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每學期主修系與加修系各科學分數及成績合併計算,其修習學分總數之限制及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達退學時之處理,均依照本校學則規定辦理之。
學生修習之雙主修學分不計入主修系畢業學分計算,放棄修讀雙主修資格後,其已修習及格之雙主修學分是否計入主修系畢業學分,依主修系規定認定。
第六條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主修系之應修科目學分,而未修畢加修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如仍未修畢加修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可申請放棄雙主修,取得主修系畢業資格;但其所修部分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得申請核給輔系資格。
第七條 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之學生,其畢業生名冊、學位證書、歷年成績單等,均應加註雙主修名稱。
第八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應修滿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與學分始可取得雙主修資格。若修讀之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與學分總計不足四十學分者,應修習該系指定之科目學分補足之。
第九條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已修畢主修系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加修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第一學期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第二學期應於九月三十日前申請放棄雙主修,取得主修系畢業資格。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